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而实行的一项重要决策。为保障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切实加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在本工作细则指导下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适用于24848威尼斯与中国银行的贷款合作,适用于各职能部门和中国银行对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贷款教育管理。
第四条 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理念是: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资助体系中的主体作用,确保实现“不让一名同学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另一方面大力强化完善其他资助手段,尽量减轻学生还贷压力。
第二章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并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每人每学年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中生活费贷款不超过4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人需要提出本人书面贷款申请(申请书需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说明);提供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学生证(新生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并复印在一张A4纸上;以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负担,毕业后贷款利息由获得贷款的学生本人全额负担。
第九条 具体办理程序
1.申请学生直接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中国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核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进行相关的网络信息登录;
2.各学院按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政策进行初审,并公示5个日历日,报校学工部(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审核,再由学校统一报送中国银行审批;
3.由中国银行审查和核实借款人的有关材料。经中国银行审查符合贷款管理要求的,银行对其发放贷款。
第十条 贷款发放形式
经办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学生发放贷款,学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24848威尼斯专用帐户,生活费贷款每年一次性发放到学生贷款帐户中。
第十一条 提前还款
贷款学生有偿还能力且愿意在离校前还清贷款的,最晚在毕业前一个月(本科生于每年5月31日前、研究生于每年2月28日前)带银行卡去经办银行一次性还清。并将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复印件交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借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六年(根据实际学制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而造成无法按原计划还款的,必须与贷款行重新签订展期合同。(具体办法见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1.终止发放:借款人由于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等原因希望终止后期贷款发放的,必须在每年6月份之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说明借款人的学籍情况、贷款的申请和发放以及后期合同的终止情况。经学院初审、学工部(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中国银行审批。
2.提前到期:若借款人有转学、退学、开除、出国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贷款视作提前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向银行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在借款人还清全部款项之前,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展期
1.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本校研究生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1个月通过学院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证明。学校审核后报送中国银行审批,若审批通过,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需等同于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或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制,展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展期手续必须在每年6月15日前完成。
2.对于参加西部志愿服务计划的贷款学生,可在志愿服务协议签订后,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展期申请,程序和要求同研究生展期。
3.展期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必须与中国银行按规定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
对应征入伍的贷款学生,其所在学院应当在该生入伍前向学校资助办公室汇报,再视其具体情况处理:有能力提前还款的,将已发放贷款还清,并将原合同作废。若复员返校之后有需要,可重新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力提前还贷的,可以申请展期,办理方式同第十四条。展期申请和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请展期手续必须在入伍离校前全部完成。
第十六条 代偿制度
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可以申请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具体要求参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助学贷款还款步骤
1.贷款学生离校前,学院贷款员应组织毕业班辅导员与贷款毕业学生进行一对一谈心,并组织学生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2.贷款学生毕业离校之前应与中国银行共同进行还款确认,填写还款确认书,签订还款协议,将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家庭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放贷银行。
3.在办好还款确认手续之后,离校之前,若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应重新与中国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4.每一次还款日前,贷款人应该按照还款确认书上的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在本人所在地的各银行网点将款项按时、足额地存入申请助学贷款时确认的还款帐户内。
5.借款学生毕业之后,贷款全部本息还清之前,若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家庭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发生变动,借款学生须将以上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放贷银行和学校。
第三章 学校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校内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贷款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办公室总体负责,各院系具体操作学生贷款的事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第十九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时间安排(另见附件)。
第二十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流程(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办公室的职责
(1)总体负责24848威尼斯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工作的组织安排;
(2)总体负责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教育和贷款管理;
(3)负责与中国银行的沟通和联系,加强银校合作;
(4)负责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
(5)负责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6)负责召集助学贷款工作会议;
(7)负责对各院系贷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估及奖惩核定;
(8)其他助学贷款相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职责
负责获得贷款学生的学费收缴,发放交纳学费收据;负责接受学生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实际划款情况的查询。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职责
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学院研究生贷款、还贷和贷款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系职责
(1) 大力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代偿制度的宣传动员工作;
(2) 做好学生贷款全程的各项手续办理;
(3) 做好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工作,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挫折与成功教育;
(4) 负责与毕业生谈心,与贷款的毕业生家长联系;
(5) 做好贷款毕业生的信息采集工作;
(6) 做好学籍变动学生的贷款催还和信息记录;
(7) 负责本院系贷款毕业生的贷款催还工作;
(8)负责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办公室报送贷款信息和贷款理论研究成果;
(9)负责在学生学籍变动(转学、退学、开除、出国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引起的学籍变动)前将学籍变动学生名单送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报送研究生院)及相关院系,为催促该部分同学提前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或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四章 贷款学生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托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后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开展以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挫折与成功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大学生素质教育等教育项目,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将活动成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落实还款承诺制度
在贷款学生毕业前,院系应在组织还款确认的同时组织同学签写“国家助学贷款诚信还款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落实“一对一”谈心制度
学院贷款员组织年级辅导员与贷款的毕业生谈心,记录谈心信息,了解其经济情况、就业情况等信息,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
第二十九条 落实与家长沟通制度
在学生申请新贷款和学生毕业前与贷款学生家长沟通,让学生家长及时掌握该学生的贷款和还款信息。
第三十条 落实违约学生网上公示制度
对严重违约的毕业学生将在学校网站公示名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院系要加强自强自立优秀学生的事迹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开展向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要积极开拓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引导、帮助贷款同学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院要对贷款学生的学习成绩给予关注,帮助学生获得良好成绩以保证其有资格继续享受助学贷款政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要在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方面更多地关心贷款学生。
第五章 贷款工作研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每季度与银行沟通,了解进入还款期学生的还款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就进入还款期学生的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还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访谈。
第三十七条 定期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办公室牵头组织银行、校内各相关部门、各院系共同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专题会议,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总结和展望。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各院系分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老师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培训暨经验交流会,组织学院负责贷款员学习新机制、新政策;同时,交流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及还贷工作中的经验或不足,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负责贷款员要根据情况组织本学院的各年级学生指导员学习学生资助和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
第四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出版《学生资助工作简报》,各学院的贷款情况、理论研究成果将刊载在工作简报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贷款相关工作出色的学院进行表彰。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特殊情况,学校将启用应急机制:院系将相关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领导与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报学校批准。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停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doc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doc